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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有何主要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哪些材料?...
问: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答: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问: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有何主要优惠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片收企业所得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庆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答: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中方营业执照;

(2)外方若以公司出资,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

(3)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双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工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中方书面申请;

(8)经营场所证明;

(9)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投资主体公证文件及中国领事馆认证文件。

问:
外商投资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设立申请表;

(2)工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外方若以公司出资,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章程;

(6)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及身份证;

(7)设立独资企业的书面申请;

(8)经营场所证明;

(9)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投资主体公证文件及中国领事馆认证文件。

问: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项目核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合资(合作)公司:(1)中外双方营业执照或开业登记证明(外方为个人投资除外);(2)中外双方资信证明;(3)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关于同意合资的决议;(5)双方的合资意向书或协议书;(6)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申请表、环评表、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

独资公司:(1)开业登记证明(外方为个人投资除外);(2)银行资信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5)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报表。(合作公司视同)

问:
哪些产业禁止外商投资?
答:

(1)农、林、牧、渔业: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嗔怪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2)采掘业: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制造业:食品加工业: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医药制造业: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墨锭生产、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网的建设、经营。

(5)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

(6)金融、保险业:期货公司。

(7)社会服务业: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

(8)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出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出口业务、新闻机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电影制片、发行公司、录像放映公司。

(9)其他行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问: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问: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3)外文文件提供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申请设立?
答:

1、境外投资主体公证、认证文件原件;2、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3、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4、用地协议或经营场所证明;5、合同、章程;6、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监事会成员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经办人授权委托书;8、按项目需要相关部门的文件(如:发改委、环保、规划、卫生等)。商务局窗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问:
投资主体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为企业出资人;上述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有上述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不得举办经济实体和参股举办公司。部队(含武警、消防),人武部非经批准不得出资办企业。

问:
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问: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答:

开设账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安备案证明、备案过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至银行开立基本户,由开户行代为申领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户只能开一个,是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的主办账户;一般户即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开立多个,一般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但不可支取现金。存款人必须在开立基本户后,携基本户开户资料以及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在其他银行申请开立一般户。

问:
企业经营范围是如何核定的?
答: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均可放开经营。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船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中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问: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搭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题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试用本规范。

问: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形式?
答: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问: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答: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其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4、有公司住所。

问: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
答: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2)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答: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
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

合伙企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问: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问: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
答:

1、有五名以上的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而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问: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答: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书面合伙协议;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答: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问:
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问: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型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问: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4、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问:
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2、有公司名称;3、有公司住所;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问:
私营企业设立的形式?
答: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共有三种组织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设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俩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业利性组织。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量组织。在我国,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俩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答: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不应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答: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徐州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为行政区划、新天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