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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类
营改增纳税人涉税问题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营改增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什么?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问:
营改增纳税人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

营改增纳税人请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sgs.gov.cn)、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ds.gov.cn)“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联系。

问: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问: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
营改增后有哪些税收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问:
营改增税纳税人信息确认工作如何进行?
答: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请纳税人关注国税部门通知(电话、短信等),主动配合完成信息确认。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携带:《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及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哪些?
答: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⑵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⑶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⑷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问:
税务机关代开税务发票有何规定?
答:

发票管理岗位受理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餐饮、娱乐业务不能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⑴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次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申请开具金额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原则上只需提供经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安装业还需要提供施工合同或结算书)。

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⑵货物运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⑶付款方提供的本次业务金额证明;

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
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应向地税机关缴纳的主要税费有哪些?
答:

增值税、城建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